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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作者的权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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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作者的权利?

提问:

单位对我们进行岗位考核需要交一篇论文,在查阅资料时,我看到某杂志上的一篇文意和我的观点相近就加以借用, 在文意末尾我注明了所参阅的文意及作者。没想到后来单位将我们的论文汇集发表。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作者的权 利?

回答:

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,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 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;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(六)为学校课 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成都私家侦探公司;(七)国家机 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
如你系适当引用并指明作者、作品,不构成侵权。否则就构成侵权。

(以上问题由: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蒋晓军律师、叶莹莹律师解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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