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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钱不还钱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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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钱不还钱、

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

问题:

2008年3月,甲公司将其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工程公司施工。同年10月,工程施工至总量70%时,因资金 紧张,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,将该工程以62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,抵销应付乙公司的工程款后,乙公司还需向甲公司 支付转让款1800万元。双方约定乙公司于2009年6月30曰前付款。

工程竣工后,乙公司将该楼整体出售给丙公司,约定丙公司于2009年12月31曰前付清全款。甲公司多次向乙公 司催款,成都收账公司乙公司均称因丙公司尚欠乙公司售楼款,故无钱付给甲公司。但乙公司却一直未向法院起诉丙公司索要售楼 款。甲公司可否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所欠的1800万元?

令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姜艳芳律师解答:

根据《合同法、规定,甲公司可以以丙公司为被告、乙公司为第三人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。

代位权是指债权人的代位权,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时,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 (即债务人的债务人〉提起诉讼,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

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: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;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;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,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,债权人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;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债权。
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,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,债权人与债务人、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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